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中工商坦洲处字〔2019〕22025号
中山市坦洲镇雪豆食店(经营者:张霞芳)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中山市坦洲镇雪豆食店(经营者:张霞芳)
张霞芳 经查明:“五谷渔粉”注册商标已由程志斌(身份证号:232131197505164731)于2015年01月28日在我国注册,注册号为“第13545358号”,有效期至2025年01月27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依法应予保护。当事人未经上述商标注册人许可,于2018年9月起,擅自在其餐厅字号招牌上使用“五谷渔粉”字样,于2018年11月02日被我局坦洲分局执法人员查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六路12号中山市人才发展研究中心一楼东侧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大厅或者所在镇区(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9年1月28日
2 中工商坦洲处字〔2019〕22015号
方淑梅无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手表案 方淑梅
方淑梅 经查明:“LONGINES”注册商标已由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28日在我国注册,注册号为“第19930535号”,有效期至2027年06月27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14类,依法应予保护;“Dior”注册商标已由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于1998年03月14日在我国注册,注册号为“第1158166号”,有效期至2028年03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14类,依法应予保护。当事人未经上述商标注册人许可,于2018年8月28日起,擅自在中山市坦洲镇科技路2号A栋A区的场所销售标示有上述注册商标的石英表,于2018年8月28日被我局坦洲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至案发时止,上述涉案石英表已售出1个,销售金额30元,获得利润21.5元。库存的7个上述石英表被执法人员依法暂扣; (责任编辑:澳门老葡京官网_网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