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当事人自2018年8月28日起,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中山市坦洲镇科技路2号A栋A区的场所从事石英表销售经营活动,于2018年8月28日被我局坦洲分局执法人员查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六路12号中山市人才发展研究中心一楼东侧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大厅或者所在镇区(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或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9年1月16日
3 中工商坦洲处字〔2019〕22007号 中山市宏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徐伟 )商标侵权及擅自变更住所案 中山市宏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徐伟 )
刘徐伟
经查明:当事人核准登记的住所为“中山市坦洲镇七村大道28号第3卡”,当事人自2018年4月起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擅自搬迁至“中山市坦洲镇永一村环洲北路三围工业园1栋2楼”从事经营活动,于2018年11月9日被我局坦洲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另查明:“BENRO®”注册商标已在我国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广东百诺影像科技工业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3683023,有效期自2015年03月21日至2025年03月20日,依法应予保护。当事人自2018年10月起,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加工生产侵犯“BENR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于2018年11月16日被我局坦洲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并依法暂扣涉案侵权自拍杆包装空盒89个。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六路12号中山市人才发展研究中心一楼东侧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大厅或者所在镇区(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或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9年1月21日
4 中工商坦洲处字〔2019〕22035号 陈江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陈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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